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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稳妥化解农商纠纷 促进彬州果业发展
 [打印]添加时间:2021-06-11   有效期:不限 至 不限   浏览次数:208
   2020年10月作为果商的杨某某(原告)与北极塬辖区的九名果农(被告)签订了果品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自种的苹果出售给原告,原告当场支付了每名被告五百元订金。后因周围果区苹果减产,果品市场价格上涨,原告不愿上调收购价格,被告亦不愿履行合同交付义务,经村镇多方协调未果,后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九名被告退还订金并赔偿违约金。
 
  北极人民法庭在受理这九起案件之后,为避免“谷贱伤农”情况的出现,积极组织全庭的两个办案团队分析研判,仔细翻阅往年相关案例,下到田间地头,走访果品市场,总结往年果农与果商签订合同时关于果品价格上涨或下跌的相关情况,为公平公正审理这九起群体案做好充分准备。
 
  在这九起案件拉开审理后,关于苹果买卖合同中存在的相关问题主要有,第一,虽然果品收购方(果商)与果品出卖方(果农)在买卖合同中法律地位平等,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但在实际的市场交易过程中,果商明显处于主导地位,其对果品市场的价格信息、走势浮动、销售渠道等各方面因素把握相对精准,而作为供销链最低端的果农则长期处于被动地位,信息闭塞、被动等靠,二者在市场交易中的地位显然是不对等的;其次,彬州市属于果业种植区,在往年的果品收购季节,常常呈现初期果价形势向好,但后期有跌落现象,而在实际交易过程中,果商都是随着市场果价走势对已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果价随时进行降价收购,这种现象在本地极为普遍;最后,合同签订后,因果价上涨,属于法律上的情势变更,是由于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合同按照原约定内容继续履行则对于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在本案中,因合同签订后履行前,恰遇果价上涨,如果按照合同约定的原价格继续履行,则对果农一方明显显失公平,而后双方就果价协调未果,致使合同未履行,进而产生纠纷;在法庭的主持调解下,九名被告依约及时退还了订金,对原告主张的每案违约金2000元,就原告此项诉请调解不能时,法庭及时作出判决,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因解除合同给其造成其他损失,故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此类果品买卖合同的特殊之处,不仅在于果农与果商之间的利益博弈,更牵扯着每一位果农的切身利益,虽然标的额不大,但判决结果却影响着苹果种植行业的发展前景。恰当处理好果农与果商的矛盾纠纷,充分保护农民种植的积极性,不仅对今后的果业种植发展能起到良好的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更对促进广大果业地区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产生良好的政治效果。